违反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相关规定 淮北市某石料
发布时间:2023-02-28 来源: 安青传媒 作者:admin
淮北市某石料加工企业因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相关规定,近日,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处该企业242100元罚款。
2022年12月28日,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,我市某石料加工企业没有任何抑尘降尘措施,石料加工工棚破损严重,车辆喷淋系统许久未用,污水沉淀池早已干涸,大量的石料露天堆放,没有采取覆盖措施。经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,群众投诉情况属实。经立案调查,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条:“禁止通过偷排、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、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、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、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。”第四十八条:“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、围挡、遮盖、清扫、洒水等措施,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、传输、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。”第七十二条:“贮存煤炭、煤矸石、煤渣、煤灰、水泥、石灰、石膏、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;不能密闭的,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,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。”
市生态环境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第三项、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、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,结合《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》,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并处以罚款242100元。
据介绍,该案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积极作用,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,通过执法和帮扶相结合的方式,倒逼企业整改违法行为,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。